无证驾驶酿悲剧,遵章守法保安全!
更新时间:2024-05-21 17:33:02 点击次数:7969 次

  案由:交通肇事纠纷

  审级:一审

  代理律师:邓航宇

  诉讼地位:被告

  审理法院:青冈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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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X月V日8时30分许,驾驶人陈XX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驾驶XX组织所有的轻型客车,沿XX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后违章跨越道路线中心双黄线掉头,与驾驶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沿XX国道最右侧行驶王XX发生碰撞,致使王XX受伤。事故发生后,经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的责任认定,轻型客车驾驶人陈XX负事故全部责任,摩托车驾驶人王XX无责任。

  经查驾驶人陈XX驾驶的XX组织所有的轻型客车,在XX财产保险组织XX分组织投保了交强险,XX财产保险组织XX中心支组织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并投保附加不计免赔险。

  事故发生后,摩托车驾驶人王XX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陈XX、XX组织、XX财产保险组织XX分组织、XX保险组织,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护理费用等各项损失30余万元。


  【案件代理】

  邓航宇律师接受了本案承保商业保险的XX财产保险组织XX中心支组织委托后提交了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等证据,并在庭审中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根据保险合同及合同所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在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辆等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2、本案被保险车辆在由被保险人XX组织向XX财产保险组织XX中心支组织处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时,保险人依据保险法及相关规定通过书面形式对保险条款及其中的免责条款等向投保人作出了详细及明确的说明,且投保人在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书均加盖了公章。根据保险法,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保险组织已尽到合理告知义务。

  3、根据本案事实,陈XX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无证驾驶车辆并违章行驶,致本次事故发生。XX组织作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相关义务,将被保险车辆交由无驾驶资格的陈XX驾驶,存在明显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XX组织应承担过错责任。

  4、XX财产保险组织XX中心支组织作为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因陈XX无证驾驶被保险车辆,对王XX诉请的全部合理损失,保险组织不应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王XX对XX财产保险组织XX中心支组织的全部诉请。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提出的关于XX财产保险组织XX中心支组织免责的代理意见,并在民事判决书中对XX财产保险组织XX中心支组织关于第三者责任险免责的主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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